国家关于应对肺炎疫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辽宁雨航整理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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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防疫的个人取得的防疫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疫情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特定单位,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一、参与防疫的个人取得的防疫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免税对象三类:
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三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2、取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其中: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是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
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必须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市以下政府制定的标准不行。如临时抽调在高速路口测体温、在小区门口检查通行证的。
3、政策起始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确定。以下各税不介绍政策起始时间,各项防疫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相同。
4、政策依据:2020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
二、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疫情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优惠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药品、体温测量仪、口罩等。
2、发放的现金,除特定人员取得的免税收入外,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定人员如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3、政策依据:2020年第10号公告第二条。
三、个人通过特定单位,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特定单位。
一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一般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一般是30%内。本次是全额扣除。
3、政策依据: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
四、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个人直接向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疫情的物品可以扣除。现金不可扣除。
2、扣除是全额扣除。
3、扣除方法。
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4、政策依据: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