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二)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申报了一项在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及科研设备购置。该项目购置的设备是否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设备购置,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该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购置的设备,应当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为正常开展业务,该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大修,相关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分析,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大修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本例中,该事业单位发生的租入办公用房大修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大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将相关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自交付使用当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根据本次大修预计受益期确定,不得超过剩余租用期限。
大修工程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前按照估计价值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参照《解释4号》“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盘盈一批以前年度购入的自用图书。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要求对此类资产进行评估。请问该单位对于盘盈的图书应当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按照上述规定,该单位能够取得该批图书购入时开具的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确定其入账成本;如果无法取得购入发票但标注定价的,应当按照所标注定价的金额确定;没有发票也无法确定定价,但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相同图书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其入账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问:某事业单位购入一批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款项已支付,且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已入账。因疫情原因,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一直存于仓库并未启用,请问这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除上述情形外,固定资产都需要计提折旧。因此,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虽未启用,但不符合不计提折旧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提折旧。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承担一项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购置一台仪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十年,但该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到期后该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项目执行期无直接关系,无需保持一致。如果该单位按项目进行核算,在该科研项目执行期间,该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费用。项目结束后,该仪器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问:根据某市政府部署,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拟在新城区新建一批办公楼,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决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代为建设,项目预决算均由该事业单位填报。该事业单位是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还是代建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由建设单位填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问: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因此,基建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所在办公楼是以前年度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给其使用,该单位在接收办公楼时并未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如果要对该办公楼进行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入账?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该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现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单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就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请问在竣工决算后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补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该行政单位未按照准则执行,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购置一栋业务用房,根据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还是“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该单位直接购置业务用房所发生的款项,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经批准融资租入一台仪器设备,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按年度付款,因钱款尚未付清,无法取得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请问该单位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仪器设备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盘点中盘盈仪器设备一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仪器设备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仪器设备入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如该固定资产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如何确认记账主体?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相关规定,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问:某行政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批量购置车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是否计入车辆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该单位应当将车辆购置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问:某行政单位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为固定资产,但该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进行了审计,请问工程审计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社会中介审计费应当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具体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中的“规定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是否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对于“大批”未明确具体数量,单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该事业单位预付的开发费用,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问: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应用程序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问: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如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确定其摊销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单位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因此,该单位对于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当依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等确定其摊销年限。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房屋及构筑物时,是否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问:某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涉及交通局、园林局、环卫局等多个管理维护部门。目前,各方的管理维护职责边界比较模糊,均未对该项基础设施入账。经研究,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由交通局承担该市政道路的主要管理维护职责。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入账?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对于多方管理维护职责难以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由被指定承担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对整项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记账。本例中,应当由该市交通局对该项市政道路的全部组成部分统一记账。
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
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
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