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一)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问: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卡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单位偿还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若年末结账前公务卡持卡人仍未报销,单位应当按照偿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问:事业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一般何时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或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事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按照应当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因新冠疫情影响,承租单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请问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点,按照应收未收租金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后续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规定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单位应当根据租金减免政策核销此前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缴财政款,即根据批准减免的租金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一批物资,合同约定,供应商负责将该批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物资发出后单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当日,供应商发出该批物资并提供了发货单,该单位据此支付了全部货款,请问是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在途物品”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在途物品”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本问题中,供应商已经发货,该事业单位也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但物资尚未验收入库,该事业单位应当记入“在途物品”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单位在服务期内可使用网络服务公司的服务器资源,服务器使用费按季缴纳,于每季度第1个工作日结算。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向网络服务公司支付了首期费用,请问支付时该笔费用在财务会计下应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待摊费用”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器资源在合同履约期内持续向该单位提供服务,支付的该笔费用应当在支付当月和本季度剩余月份内平均摊销。故支付该笔费用时,该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并按月予以摊销。在实务中,如果单位不要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对于未跨年的服务费用,简化起见,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可以于支付款项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问:某事业单位职工预借差旅费,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可不作处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发生时即在预算会计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为公务用车的加油卡充值,报销时财务会计是做预付账款还是库存物品?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单位为加油卡充值时,并未实际取得油料,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记入“预付账款”科目,后续在使用加油卡加油时,根据加油凭证将预付账款转入相关费用。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二)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四)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答: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事业单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应当根据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持有的一项公司股权,因历史原因尚未入账,该项股权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且单位并无出售计划。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但未分配股利,因其他股东增资,单位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股权价值上升。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使用说明,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具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该事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的相关规定,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中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东增资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中该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相关股权投资报经批准后,该单位应当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对相关财务报表予以调整。
问: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原属本级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作为该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该划拨业务形成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是政府还是政府国资管理部门?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规定,政府财政总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问题中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总会计。
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库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规定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短期国库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一)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收到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国库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国库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国库券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不含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领取的利息),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资)或“其他结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