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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答疑留言选登

2022/8/19 16:42:10

 

政府会计业务答疑

问: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六章 报销管理中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问题1:我们从A省(单位所在地)到B省(目的地)出差,如果食宿自理,到B省去一天按B省的标准核算伙食补助,但从B省回来如果路途一天的话,伙食补助按照B省的标准报销还是A省的标准报销?问题二:如果从B省回到A省需要两天的路途,那么又该执行哪个地区的伙食标准?问题三:这个在途包期间包不包含从出差目的地回来的路途?感谢解答。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23条规定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中的最后到达目的地指的是出差的目的地,不包含工作单位驻地。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问:您好,我单位是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现我单位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期5年。按合同分年度付款,因钱款未付清,所以取得不了5年所需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那现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协议上的金额确定呢(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只有当期付租赁款的相应发票)。我看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科目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谢谢您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执行范围是否包含:各级工会组织如县级工会、各基层工会,我这里为县级工会,实际执行中不论资金来源,全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是否需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做账,《工会会计制度》取消了吗?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十个问题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202141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11日起施行。

 

问:您好,我单位接收了一批其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我单位作为资产调入单位与资产调出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执行的都是政府会计制度,目前我单位针对其中尚未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登记固定资产账时,在查询相关制度准则及多方咨询后依然存在困惑,希望能咨询下贵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此类在调出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调入方是按照调出方的调出原值、已提累计折旧来对应登记我单位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还是按照调出方的净值来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体现调出方的已提累计折旧?非常希望能得到指点答复,谢谢。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尚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请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问:政府财务报告收入费用抵消时,为何只对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抵消?而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等不需要进行抵消?打给比方,A事业单位收到B行政单位一笔补贴资金,A事业单位收到时计入收入,支付时计入了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B单位在支付时也会有一笔收入和费用,但站在财政的角度只有一笔收入和费用,需要抵消一笔?但是A事业单位在支付时计入到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但财报中费用抵消的是商品和服务费用?另外,像这种补贴资金在收到时是计入收入还是挂往来?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抵消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不是对政府主体发生的各种费用都要抵销。

 

问:本单位涉及零余额账户更正事宜,需要使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申请书,烦请回复一下如何领取,谢谢辛苦。

 

答:网民您好,留言收悉。《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属于一种单位会计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中央部门负责到财政部国库司(支付处)领取并发放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问: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解释2号文件提到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从零余额转基本户的会计处理,是否可以认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以从零余额转入基本户呢?但是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中第(三)允许从零余额转基本户的情形中只提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费用。为什么只是繁荣专项可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呢?省级科研项目基本都在零余额账户管理,我认为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转入基本户是非常合理的做法,但是有这个文件不知道该如何执行?恳请回复!谢谢

 

答:网民您好,留言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有关规定,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符合财库〔20189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会计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2号有关规定执行,两个制度并不矛盾。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您好,我们是中央预算单位,想更换零余额账户,想问问您具有国库业务资质的银行业机构有哪几家?谢谢

 

答: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共有13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这13家银行都具有财政授权支付代理资格。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等5家银行还具有财政直接支付代理资格。感谢您对财政国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对于此条款,我们从字面上理解财务报账环节的落地执行要求为:差旅人在发生超规格的城市间交通费(火车票、飞机票等),且不要求据实报销的情况下(如:实际乘坐一等座或者头等舱,但报销时按照二等座或者经济舱全价金额报销),可以按报销标准审核后直接予以报销,且该笔报账也不算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2、此种行为是否违反八项规定,属于奢靡之风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因此,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上限为出差人员按规定应当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对应的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答疑

 

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你好。某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成几个包,规定供应商可兼投但不兼中,每个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大致相同,请问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按照分包与评审小组分别进行磋商吗?比如 ABCD供应商参加包1的磋商结束后,又参加包2的磋商,再参加包3的磋商----。以上程序较为繁琐,由于属于一个项目,每个包供应商参与磋商的内容大致相同,是否可以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商ABCD与评审小组只进行一轮磋商后进行价?谢谢

 

答:留言所述情形,竞争性磋商项目不建议采用分包和兼投不兼中方式。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多家成交供应商的,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国库司领导你好,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承接的一个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评审期间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们日前遇到这样一个投诉:某个400多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专家人数为5人,全部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实际评标时评标委员会5名组成人员中,4人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另1人为采购人代表。中标结果公告后,某未中标单位提出质疑和投诉。请问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中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谢谢!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除采购人代表外,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您好,我想请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如何理解。假如单位本年度通过三个预算项目采购服务,单个预算项目均未超过100万,加起来超过100万,那么此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是否在同一个预算项目下、是否有利于项目组织实施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实施项目,能够合并实施的项目应当合并实施。单项或合并实施的项目,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

 

问:分公司在经总公司授权后,是否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答:《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 (分公司) 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问:政府采购项目分为AB两个采购包,供应商只参加提交了A包投标文件,未提交B包投标文件,请问:该供应商是否有对B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利害关系?

 

答:如A包与B包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存在关联性,供应商未参加采购项目B包投标,则与B包采购过程、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投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国库司的领导您好,关于采购活动中的举报事项如何处理有以下2个问题需要请教:1.对于举报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文件或者合同来履约,作为主管部门,对该事项处理后,若发现举报不属实,以何种文书的方式来结案,若属实又该以何种文书来结案。2.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应当告知涉及举报事项的采购参加人,是否应当告知举报人,以何种方式告知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答: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等问题,适用民事法律相关规定。2.应当根据举报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来确定告知义务。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我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咨询如果投诉流程是什么

 

答:如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提供201751日以来的县级以上政府采购合同,能作为业绩加分项吗?根据财政部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都出台有县级,市级,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这个评审因素是不是有特定金额条件等?有没有排斥新企业?属于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有没有违背(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谢谢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如果留言所述情形中,有关业绩要求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不属于财库〔201938号文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针对改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明示:1、对超过2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接受分包合同(即通过分包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时针对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大型企业将合同额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情况,是否还享受价格扣除优惠?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份额占30%以上是指接受分包单位本身为小微企业,还是指产品制造商,若指产品制造商,是否可分包给一个大型或中型经销商,但经销商提供产品为小微企业制造,这种情况也享受价格优惠?

 

答:1.对于通过分包方式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于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和经销商是否是小微企业无关。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不能将磋商的第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请问在竞争性磋商中,通过资审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参加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取消其继续参与磋商活动的资格(废掉该供应商)?谢谢

 

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没有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应当视同没有参加报价。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老师您好,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中央部委二级单位来说,对于一定限额下的定点采购项目:施工采购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造价采购项目,我们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直接选择或者进行比选。那么,为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我们是否可以在中央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单位基础上再分别选出三家小修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作为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在实施100万以下的施工、监理、造价项目时,直接在本单位的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选择供应商?

 

答:留言所述情形中,集中采购机构如果规定可以直接选择,采购人可以在定点采购范围内确定供应商;如果规定应当进行比选,则不宜在定点基础上再设立供应商库。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案例:现有一个预算400多万元的大型水库安全鉴定项目要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疑问:1、此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时,需要预留一定份额给中小企业?如需,应采用何种形式?2、上述提到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有没有参考案例?3、烦请7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发邮箱,谢谢。

 

答:国家相关资格或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财政部领导,感谢百忙之中答疑解惑,我们是招标代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有关资格条件中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比如要求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列入资格条件,并把各类警告也作为资格条件进行否决,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宜作为限制条件。警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不宜作为限制条件。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中标单位是体育产业类公司(中标内容为:体育智能化,场地照明,音响,座椅等)。中标单位中标后能否将座椅分别分包给同次投标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候选人供货及施工安装。

 

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上述法条,除了要求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项目外,还将近三年内受到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宜作为限制条件。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以下疑问向各位领导请教一下!1、已规定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价中30%分包给中小企业或联合体的,是否属于已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关于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给小微企业价格优惠?2、对于已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是否对小微企业给了价格优惠也不违规?3、若采购项目(服务类)涉及到3个行业,那么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是否可以写为“A行业、B行业、C行业?在编号4793-3662397中贵领导的答复是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供应商属于任一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即可被承认为中小企业?

 

答:1.留言所述情形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已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对于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当合理分包,确实不能分包的,采购人应当确定一个主要行业。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根据其提供的标的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致财政部国库司:贵司领导您好,我作为一名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目前经常遇到一个现象,在评审环节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意找理由否决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我也拿出相关法律法规,给专家解释,专家不执意不听解释,说不是澄清范围,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对于我们来说,就简简单单的错了一个字,或者一个符号。就随意的否决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质疑、投诉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点责任都没有,专家费该拿拿,标该废废,我们在采购代理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才能让项目好好实施。

 

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现场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本我中心招标文件规定,质疑函可以以电子出件的形式提交。受理过程中我中心发现,有两个供应商使用同一邮箱发送了质疑函,两供应商均已下载招标文件。我中心认为,下载招标文件表明该供应商为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两公司从同一邮箱发送质疑函,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请问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答:质疑与投标属于不同的行为,不应仅以从同一邮箱发送质疑函,就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各位领导、同事:咨询一个问题,一个保洁服务的项目,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从业人员为55人,满足小微企业的认定,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质疑,经我们查明该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55人,实际人数为371人(300人左右为超法定年龄人员,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中标人认为根据2020年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从业人员应为缴纳社保的人员,因为超法定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各位您们觉得是这么理解吗?求助,谢谢了!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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