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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 16:33:09
问:
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安装在厂房内,厂房四面的屋面板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请问,购买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行车虽然附着于房屋,但行车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贵公司你公司购建的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